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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来源:营口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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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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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一)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平等权益。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组织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的规定和做法,清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健全涉企政策制定落实机制。加强对现有各项政策执行的闭环管理,强化对已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督促落实,多采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等方式,确保民营企业应享尽享。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过程中,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商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涉企政策全流程评估制度,完善政策调整程序,设置合理过渡期,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健全优化涉企政策发布、解读机制,有效解决涉企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对信用良好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约束和惩戒。落实信用修复制度,常态化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提升企业重塑信用服务质效。常态化开展政府履约践诺整治,拓宽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健全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长效机制,聚焦重点任务,加强协同联动,畅通投诉渠道,强化投诉事项的分办、催办、督办和反馈,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严肃纠正以还款协议替代清偿、以劣质资产抵债等行为。完善拖欠账款信用监督机制,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及时曝光。加强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


(五)优化经营主体设立注销程序。实现经营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全流程“掌上办”,依法依规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全部经营主体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持续推进“一网通办”,深化信息共享,实现开业、变更 “自动办理”,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现税务注销“即时办结”。


(六)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聚焦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及全省15项重大工程,积极申报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加强要素保障,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要求,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定期公布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鼓励民营企业发挥配套优势和部分领域先发优势,积极参与央企和地方合作重大项目,加强产业链配套协作。


二、持续加大要素支持力度


(七)加强民营企业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占比。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民营企业个性需求的保险产品,提供风险减量服务。推进省内地方征信平台、农村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共享应用,推动商业银行接入“辽信通”省级征信平台,提升银企信用对接效率。做强做优省融资担保集团,增强对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担保和融资再担保服务能力。引导辽宁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用好各类货币政策工具,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加大支小再贷款对小微型民营企业和单户授信3000万元及以下大中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再贴现优先支持民营企业票据。


(八)支持民营企业股权债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不断提升民营企业资本市场意识和直接融资能力。抓住北京证券交易所高质量扩容机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做好上市准备工作。坚持“随报随审”原则拨付企业上市补助。加强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动态培育,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九)强化民营企业用工保障。持续实施“春暖辽沈·惠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攻坚行动,深入实施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政策服务落实专项行动。支持民营企业面向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与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定向班”等方式精准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能人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举办技工院校。


(十)支持民营企业引育人才。深入实施“兴辽英才计划”,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落实好引才荐才平台奖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活动,及时为企业提供人才评价服务。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申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按规定对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企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鼓励实施“新八级工”制度。


(十一)加强民营企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推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压缩供地时间。加快全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提高存量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水平。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坚持建设用地审批“模块化”管理模式,实行用地审核“市区一体”机制和用地用林用草一体化审批市县协调联动机制。针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审批和重大项目用海审批开通“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并联审查,缩短审批时限,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用矿用海需求。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菱镁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菱镁行业精深加工水平。


(十二)强化民营企业水电气网等服务保障。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和联动过户服务,开展企业“一证办电”服务。对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沈阳、大连地区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拓展应用“电e金服”,为客户缴费降低融资成本。


三、持续加强法治保障


(十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展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深入开展“涉企业、涉信访、涉超期”案件专项监督行动,解决损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问题。持续推进解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问题。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案件 “三合一”审判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推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


(十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规范运行,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严格落实涉企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防范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在除食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现行政检查“无事不扰”。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明确具体事项和认定标准,向社会公开,并落实到具体执法行为之中。


(十五)促进企业合规建设。加强对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 “立案难”问题,持续开展涉民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专项工作。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引导涉案民营企业自主加强合规建设。引导企业强化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员工离职等环节管理。提升拟上市企业质量,帮助企业规范财务基础、健全内部控制、提升治理水平。


(十六)健全涉企收费管理体制机制。持续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及收费标准,做好动态调整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推动惠企政策落实落地。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四、加快提升企业能级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围绕辽宁4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以及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投资,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实现转型升级。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实施“智转数改网联”,加快建设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绿色工厂。对传统产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兴产业新建项目,给予直接补助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直接补助比例不低于审定项目投资额的5%,贷款贴息补助比例比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对实施产业基础再造、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等技术创新发展项目,最高按照项目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直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企业以“免申即享”等方式给予一定奖励。获得国家支持的民营企业重点产业项目,国家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按照国家实际拨付资金及规定配套比例足额安排资金;国家没有配套要求的,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相关政策要求给予资金支持。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双螺旋”发展,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通过支持民营企业承担“揭榜挂帅”项目、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和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等方式,提升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广企业创新积分制服务,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化“积分贷”等金融产品,服务民营企业融资需求。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推动科技设施、科研仪器、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企业开放共享。组织开展科技专员服务民营企业活动,上门送技术、送成果、送政策。


(十九)加强民营经济经营主体培育。引进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引领力的头部企业,壮大一批“四上”企业,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动一批优质民营企业发展成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预期达到1.1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数量预期达到5000家左右,“专精特新”企业数量预期达到2500家左右,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数量预期达到200家左右。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到2025年,培育10家左右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实施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


五、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十)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和改进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党建引领“两企三新”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充分利用辽宁“六地”红色文化资源,设立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基地。


(二十一)加强民营经济人士培养。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将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纳入全省人才培养计划,加强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设。按规定推荐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参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建立健全企业家兼职工商联副主席、总商会副会长和执委常委履职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


六、持续营造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氛围


(二十二)建立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谋划,将民营经济与县域经济、海洋经济等作为辽宁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亟需补齐的短板放在经济工作全局中一体推进。建立完善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发挥“辽企通”涉企服务综合平台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化、数字化、个性化服务。搭建国内外交流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国内外展会平台作用,对参展企业展位费用给予一定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加辽宁省企业大会等活动。


(二十三)加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储备。深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调查研究,摸清民营经济发展底数,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和堵点,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借鉴好经验好做法,围绕提信心、优环境、扩融资、促转型等方面,研究加强政策供给和储备。


(二十四)引导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通过侧记访谈、短视频等方式,加强对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典型和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


(二十五)畅通涉企沟通渠道。完善政企面对面制度,畅通民营企业家直接向领导干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渠道,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面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读政策。设立公开民营企业诉求热线,依托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辽宁省网上信访受理平台,集中办理民营企业诉求收集、整理、移交、督办、反馈事项。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坚决纠治“四风”,打通影响亲清政商关系的 “中梗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二十六)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讲求诚信、守法经营,严守政策红线和法律底线。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推动企业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踊跃投身光彩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围绕打造新时代“六地”目标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助力辽宁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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