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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 第1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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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连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沿海产业基地中海油燃气公司家庭燃气用量大不按阶梯收费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营口市居民使用天然气取暖有关价格的复函》的规定,我市居民使用天然气供暖的天然气价格按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即3.6元/立方米。在执行上述价格前,要对使用天然气取暖的用户另行安装燃气表,单独计量收费。不得与居民生活用气混合计量收费。

二、我委已与中海油营口公司沟通协调,督促企业畅通申请渠道,为申请加装燃气表、改装燃气线路、单独计量非居民用气量的天然气取暖的用户开通绿色通道,便捷办理、阳光收费,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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