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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责任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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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园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招标投标执法部门;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体行为责任,持续推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责任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营口市公安局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水利局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委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建设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根据《辽宁省纪委监委2023年营商环境问题“万件清理”监督行动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投标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在全市深入开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责任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并对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聚焦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法规制度执行不到位、主体行为责任不规范等问题,坚持行业牵头、市县协同、深挖彻查、重点整治,着力破解招标投标市场各种壁垒,清除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顽瘴痼疾,大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招标人方面

1.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强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档案等招标过程中重点环节内部控制管理,规范招标人代表的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议事决策机制,对招标发起、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2.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合理选择工程组织建设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发包,投标价格应当充分竞争。

3.工程规模大、技术难度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建筑工程或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等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5.在评标结束后应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及时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异常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

6.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履约风险评估,主动公开合同履约信息。

7.招标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审批、核准部门应将项目审批、核准、变更等批准内容实时推送至行政监督部门。

8.对于采取不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在实施前通过交易平台等媒介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9.对于违反法律法规,随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

10.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审慎设置资质、业绩等条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对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指定性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11.招标人选派或者委托的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12.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责任单位:各招标人自检自查,各级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投标人方面

13.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诚信参加投标活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本单位投标行为和主体库中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14.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在同一项目中使用同一电脑等电子设备下载招标文件、委托同一人编制或上传投标文件、办理电子保函、进行身份验证或办理投标事宜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财务费用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投标文件存在非典型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5.对投标人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借用、挂靠其他单位的方式进行投标等提交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承诺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伪造材料、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无正当理由和实施依据的异议、投诉或者恶意举报等故意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6.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17.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责任单位:各投标人自检自查,各级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招标代理机构方面 

19.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在合同委托范围内规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

20.不得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21.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不抵制、不劝阻,背离执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2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3.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

24.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相关资料。

25.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自检自查,各级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评标专家方面

26.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主动进行身份核验、主动提出回避、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27.评标专家实行唯一身份管理,电子评标项目应使用本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

28.不得通过组建或加入QQ群、微信群等互联网群组工具明示或暗示泄漏本人或他人参与评标活动的有关信息。

29.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中间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30.不得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31.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2.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33.不得收受投标人、中间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财务或其他好处。

34.不得违法透露评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或评标结果或自我无故否定评标结果。

35.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

36.曾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或其他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处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评标专家自检自查,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各级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监督主体方面

37.探索建立系统监管机制,推动形成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监管格局。

38.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本行业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管。

39.各级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应对本行业项目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及时反馈。

40.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营口地区)动态管理,严格执行省有关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跨地区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协调管理机制,完善评标专家抽取、场所协同、劳务费在线支付等评标服务保障体系。积极探索数字化评标等新模式,提高评标效率和质量。

41.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42.各级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关键环节和载体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分析等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对发现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等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43.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线索移交工作机制,与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协同联动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

44.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

(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电子化服务体系方面

45.电子交易系统应如实记录投标人重点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操作人员和电子设备等信息。

46.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稳定的工作人员,确保开标评标活动顺利开展。

47.持续推动平台运行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升见证、场所、信息、档案服务质量,规范电子认证、保函、工具软件等第三方服务,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向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48.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均应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场交易。

49.依据国家相关电子招标投标技术规范和数据规范,有序推动制定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数字见证、主体信息库、主体信用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数据交换与共享、远程异地开标评标监督、电子保函等基础性、应用性和创新性地方标准,充分发挥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技术支撑作用,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50.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在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也应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51.各类主体建设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满足行业监管要求,对接行业电子监督系统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52.进一步发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在全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中的枢纽作用,实现与国家服务平台、各类电子交易系统、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督系统互联互通,与项目在线投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全省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信用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等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服务导航、统一身份认证、统一项目赋码、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数据共享、统一市场主体库、统一好差评等公共基础服务,各地不再重复建设。

53.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登记、招标代理委托、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澄清补充文件发布、投标保证金缴退、场地预约、评标专家抽取、投标文件提交、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质疑投诉、合同履约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

54.在满足依法监管的前提下,发挥好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交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责任单位: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方面

55.积极构建全主体参与、全要素覆盖、全过程评价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充分反映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

56.市场主体应自主注册信用评价的基础信息,建立电子化信用档案。

57.坚持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探索建立符合地方实际及行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对招标投标主体信用进行动态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58.积极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覆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项目评审、市场主体管理等领域。

59.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60.各级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

61.将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挂钩,对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根据主体信用状况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做到对守信主体“无事不扰”,对失信主体监管“无处不在”。

62.支持省级行业协会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

(责任单位: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招标投标领域市场环境方面

63.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指定发布媒介,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64.招标人自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和选择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管理内的电子交易系统,通过电子监督系统进行项目登记。

65.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等媒介和系统之间应当按照业务协同、数据流转、信息同步原则实现“一网通办”。

66.鼓励招标人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67.鼓励招标人委托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结论负责。

68.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可在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截止日前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事中审查,发现未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整改,整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依规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69.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信用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措施,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收取投标保证金,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信用较好的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

70.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全面推广保函(保险),盘活企业现金流。

71.大力推广电子保函、电子履约保函,建立全省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搭建规范的招标投标担保基础服务平台,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征集的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基本保障服务,积极推进不同机构征集的金融服务平台跨区域、跨行业自由服务,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促进保函(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72.推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积极推广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电子合同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应用。

73.持续推进不见面开标常态化,积极推广省内远程异地评标制度化。

74.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加大招标投标信息主动公开力度。

75.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全面公开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否决投标、保证金、投诉处理结果、合同履约和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记录等信息。

76.加大对不以中标为目的的低效投标行为、恶意异议、投诉或举报、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曝光力度。

77.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督促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78.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

79.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责任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行政监督及执法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运营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步骤及推进方式

本次专项行动自2023年5月开始至2023年11月结束,重点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责任,各行业领域坚持立行立改,建章立制,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电子化服务体系、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等方面需要持续完善提升的工作要在此次专项行动成果基础上坚持长期推进。

(一)全面自检自查。按照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摸排查找存在的问题,做到举一反三,建立销号整改清单,确保自检自查问题全部整改落实到位。

(二)深化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照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持续深化监督检查,检验自检自查效果,以查促改、以纠促规,进一步突出监督实效,切实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责任。

(三)加强警示曝光。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通过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等媒介进行警示曝光,展示专项行动成果,强化警示震慑效果,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抓紧安排部署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工作,明确专班、专人负责,形成本系统市、县(市)区级协同联动,共同推进的态势,确保专项行动开展有序,取得实效。

(二)深入排查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指导,建立工作台账。要在完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把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机制,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实现标本兼治。

(三)依法从严查处。各责任单位要主动与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加强工作联系,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处、信息共享等工作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对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四)全面总结提升。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梳理专项行动成果,将全市本行业领域工作部署、问题查摆和专项整治成效进行全面总结,按时将本行业领域有关总结材料反馈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持续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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