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1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1、申请环节:申请人向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油气管道科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环节: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3、审查环节:审批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组织专家论证。4、决定环节:审查合格后,出具《营口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审批意见书》。 | ||
5 | 依法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诉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公布)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 1.受理投诉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须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2.调查取证责任: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3.组织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责任: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涉案相关情况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4.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责任: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驳回其投诉。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
6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规章】《关于转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78号)&规定各市每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申请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规划项目,再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材料。&【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 | 受理责任: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转报至省发展改革委。 | 核审转报 | |
7 |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 1.对符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进行填报。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决定是否受理。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对决定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 ||
8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对符合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进行填报。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决定是否受理。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司对决定奖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