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答复
刘荣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建议》已收悉,已交我们办理。对于您的建议,我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成立了建议答复小组,专门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建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并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到有关市(县)区、园区进行了实地调研。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根据政策规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由地方按照“有倾斜,有优惠”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市充电服务费标准按照《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营发改价格〔2016〕75)号)文件规定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4元(不包括电费),其中谷时(22:00-次日5.00)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可上浮25%即每千瓦时不超过0.5元(不包括电费);其它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65元(不包括电费)。
二、其他建议
根据市住建局牵头编制的《营口市主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初稿),我市主城区规划到2020年建设公交专用充电站6座,公共充电站5座,9个加油或加气与充电联合建站,14个分散式充电桩所,合计充电桩256个(包含营口交运集团已建的40个充电桩)。到2030年建设公交专用充电站12座,充电桩120个,增加用地范围根据控规所确定停车场用地,进行不低于10%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