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3号建议的答复
赵晴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的建议》已收悉,已交我们办理。对于您的建议,我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成立了建议答复小组,专门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建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现答复如下:
一、 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现状
全市现有 106 个充电桩,其中营口交运集团建成 40 个充电桩、国网营口供电公司建成 66 个充电桩。
(一)营口交运集团所属充电桩
营口交运集团目前拥有 40 个直流充电桩,分别为:公汽公司停保场设有 16 个充电桩;客运站停保场设有 9 个充电桩;西车场停保场设有 15 个充电桩。
(二)国网营口供电公司所属充电桩
国网营口供电公司建设完成 66 个充电桩,分别为: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内电动公交车专用充电站,设 6 个直流充电桩;沈海高速西海、熊岳(大连、沈阳方向) 4 个服务区,每个站设 4 个直流充电桩,共 16 个;营口供电公司综合楼 8 个交流充电桩,老边供电公司 12 个交流充电桩;盖州西海供电所、老边路南供电所、大石桥供电公司试验所各设 8 个直流充电桩。
二、 我市充电服务费标准
根据政策规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由地方按照 “ 有倾斜,有优惠 ” 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我市充电服务费标准按照《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营发改价格〔 2016 〕 75 )号)文件规定执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 0.4 元(不包括电费),其中谷时( 22 : 00- 次日 5.00 )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可上浮 25% 即每千瓦时不超过 0.5 元(不包括电费);其它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 0.65 元(不包括电费)。
三、其他安排
(一)制定规划: 根据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的《营口市主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初稿),我市主城区规划到 2020 年建设公交专用充电站 6 座,公共充电站 5 座, 9 个加油或加气与充电联合建站, 14 个分散式充电桩所,合计充电桩 256 个(包含营口交运集团已建的 40 个充电桩)。到 2030 年建设公交专用充电站 12 座,充电桩 120 个,增加用地范围根据控规所确定停车场用地,进行不低于 10% 停车位的充电设施配比。
(二)建设示范工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 2019 年,我市将在主城区范围内,根据《营口市主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选择部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商场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等位置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示范工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目前《规划》正在完善,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正在制定中。
(三)政策支持: 市财政局将积极争取上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