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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人大代表第188号《关于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供气量统筹分配的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8-06-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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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市人大代表第188号建议的答复函

 

兰占雨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关心和大力支持!您关注、关心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关注、关心的问题。就您提出的《关于切实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供气量统筹分配的建议》已交我们办理,现对涉及到价格管理方面的内容答复如下:

我市非居民用气价格原为每立方米4.40元,根据国家理顺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政策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51116日下发了《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并要求各地尽快下调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释放降价红利。市发改委积极开展工作,于2015年底发文,将我市非居民燃气价格在全省率先由每立方米4.40元下调为3.70元。

2017年,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7]74号)要求,此次国家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结合天然气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实施的,我委又积极开展工作,于2017918日发文,将非居民燃气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70元下调为每立方米3.60元,从2017920日起执行。

    在全省十四个市使用天然气的八个城市中,营口市非居民用气价格排名在最下游,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进一步针对用气大户合理制定优惠条件或补贴政策,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市发展改革委

                                20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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