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66号建议的答复
张翠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取消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文件规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如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景区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文件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综上,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是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我市按照保本运营的原则制定了收费标准,但无权取消省级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