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租汽车公司:
为促进巡游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完善巡游出租车运价结构和运价水平,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巡游出租车运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巡游出租车运价
(一)起程价
1.昼间起程价5时(含)至21时30分:2公里(含)以内6元,不足2公里按2公里计费;
2.夜间起程价21时30分(含)至次日5时:2公里(含)以内7元,不足2公里按2公里计费。
(二)续程价
2公里至12公里(含)区间,每450米1元,不足450米按450米计费;12公里以上每400米1元,不足400米按400米计费。
(三)低速行驶(等候)费
车辆运营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累计计时每满3分钟收费1元。
(四)部分法定假日附加费
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初一至初三)、劳动节(5月1日)、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每车次加收3元。
二、交通运输部门按目前我市计程计价设备程序5年编写能力期限,组织出租车配合开展运价调整工作,待期满后,依据政府相关文件配合做好新一轮工作。
三、出租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的显著位置张贴巡游出租车运价标签,自觉接受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出租车驾驶员应该按规定使用能够自动打印发票的计程计价设备,并主动向乘客出具发票,否则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对出租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原《关于调整出租车运价的通知》(营发改收费〔2013〕501号) 同时废止。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营口市交通运输局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