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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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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助力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辽发改环资〔2023〕5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包括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部分为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

目盲目发展,推动能源要素优化配置。市营商局(市行政审批局)作为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市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各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结合实际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目标、节能措施、能效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

第三部分为节能审查。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需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时,应提供节能报告和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转报文件。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建设方案、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自主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

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部分为附则。本办法由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营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营发改环资〔2019〕359号)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科

联 系 人:张克亮

联系电话:0417—299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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