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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存储进口冷链食品 实施专库专区管理的通告

来源: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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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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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开展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的要求,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和食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经营口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同意,决定从2020年12月21日起,对全市存储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库专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存储进口冷链食品的冷库实行定点管理。经认定,营口港盖州物流有限公司为我市唯一进口冷链食品首站定点贮存冷库。

二、进口冷链食品进入营口港盖州物流有限公司存储时,须做到批批检测、件件消毒,并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录入辽宁省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系统,否则不得入库存储。

三、进口冷链食品出库须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及食品溯源信息,证明不全及未录入溯源系统的不得出库。

四、其他非定点冷库不得贮存首站进口冷链食品,只能承接我省认定的首站定点贮存冷库出库的进口冷链食品存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自建冷库设施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储进口冷链食品。

五、对进口冷链食品实施专库存储、专区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的存储、装卸、搬运要与其他货物完全隔离。

六、严禁运输车辆运输无外包装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中不得混装其他货物;运输企业及人员在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产品。

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须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并将信息录入辽宁省冷链食品溯源信息系统。无相关证明或无溯源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加工和销售。

八、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将依法予以查处,对相关冷库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营口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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